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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法:关于违约金/培训协议/商业秘密/竞业限制 | ||||||||||||
| 2008-1-23 | ||||||||||||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专项培训费用、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对象、限制年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商业秘密与脱密期的正确使用; 3、利用法无溯及力的原则充分利用过渡阶段; 4、赔偿金的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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