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原油油品   |   燃料油   |   燃气市场   |   石化市场   |   石油小产品   |   经营管理   |   服务中心   |   石油书店   |    留言板  |   
     首页  登录简历  企业注册  联系我们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世界石油网首页
劳动法 >> 实际案例 >>正文
特别推荐单位
新劳动法: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
2008-1-23

  案例: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 企业注册 | 个人注册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广告服务 | 建议投诉 | 版权声明 |

服务热线 010-84896903   欢迎合作!

世界石油人才网@版权所有